公司一贯秉承“客户至上,用心服务”的企业宗旨和“诚于做人,精于做事”的企业格言,致力于与客户建立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多层次、全过程、全方位的信息技术服务来支持客户的长期发展。
“2017年我为公司注销一家旗下的子公司,前前后后花了4个多月时间。”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彭女士说,当时,她先去国、地税分别办手续,等税务部门通知办妥后才能去登报公告,再等45天才能去工商部门继续办理。2月26日上午,彭女士又来到石景山工商分局办事大厅,打算再注销公司旗下的一家公司。在咨询台彭女士就获知了一个大大的喜讯,“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注销公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即可刊登,无需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企业注销公示期由原来的45天压缩至20天。”
记者了解到,彭女士这次办理注销的公司无债权债务,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因此可以享受提速的实惠。“太好了,这样算算,前后跑下来能节省一个多月的时间,省时省力。”彭女士说。
彭女士的经历恰恰是《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推出的22条具体举措的缩影。据了解,此次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均可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公告,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
不仅如此,对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的,待异常状态解除后,允许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同时,此次改革还对普通注销进行了再优化。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在线核查后,显示纳税人状态为“注销”的企业如果确认已办结清税手续,申请人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税证明。
勤德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是天津市工商局注册批准成立的专业代理公司。本公司主要办理天津各类内资公司及个体工商登记注册、验资、增资、年检、变更、注销、股权转让、代理记账、纳税申报、整理乱帐、社会保险手续等业务,提供注册地址及资金,解决工商税务疑难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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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做的业务有:免费注册公司、免费注销公司、免费提供房号、公司百人团队规模,主要从事办理营业执照 股权转让 代记账报税 代上社保公积金 银行贷款业务 验资报告 增资增项 公司注销。
公司常年做股权变更业务、自有代买照上千个。各类营业执照都有、可以马上转让过户、可大批量预定执照、带年限、车标、等各类资质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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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德财务代理天津有限公司以政府支持为依托,专业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内资企业注册、财务咨询服务和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是一家专业的综合性的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提供安全、专业、高效的综合性企业和个人咨询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员工人数逐年增长。公司以“致力于打造超的服务团队”为目标,一切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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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公司解散时,如果股东有尚未缴纳的出资,此时还需要补缴吗?当然需要的,尤其是当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未缴纳出资涉及债权人的利益。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有两种:
一、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即出资时间已到,股东违约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认缴注册资本制度下,这种情形是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时间都会比较长。
但是,如果公司解散了,应缴未缴纳的以及认缴未到期的出资是属于清算财产。如果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对外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缴未缴纳的出资、认缴未到期的出资,本质上都是对公司的负债,简单的说是股东或投资人欠了公司的钱,公司解散时要归还给公司,作为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如果在解散时公司又对外负有债务并且不足以向债权人清偿的,股东更应当补缴。未缴纳出资的股东需要在未缴纳出资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秦某玉诉称:2014年12月24日,周某建因经营周转急需用钱,向秦某玉借款50000元,约定用款期限一个月,约定利息每月3%,2015年5月28日归还3万元。2015年4月24日,又向秦某玉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3%,至2015年7月24日期限届满后,周某建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章予以担保,但是经调查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已经在工商局注销,王某玲系公司大股东,刘某梅系公司第二股东,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约定两位股东的出资时间为2034年4月1日, 截止注销时二人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和未履行出资义务就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应对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责任负责。秦某玉多次联系周某建索要未果,以上事实有周某建出具借条和协议为证。秦某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判令周某建偿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王某玲、刘某梅对1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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