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您必须了解的二三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对被征收人能否取得满意的征收补偿具有重大影响。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评估机构的三种确定方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因此,总结来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第一,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第二,当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另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第一,多数决定,即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第二,随机选定,即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除了了解以上三种方法,您还需要注意其他一些细节问题。
1.协商选定是基础。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若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的协商而采取其他征收办法时,被征收人可以予以拒绝。也即,当您遭遇未经协商而直接使用其他方法的情况时,您可以予以拒绝。
2.选择投票决定的方法时,您可要求公证机构到场进行现场公证。公证机构对投票或抽签的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将使此行为更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您的权利。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局限于征收当地,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选择,范围更大,选择越多,从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据此,您已知晓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详细选择方法,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由征收人随意指定机构的情况。小编在此提醒您,面对此种现象,要勇敢拒绝,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大家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