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可以随随便便就撤销掉吗?有什么办可以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
案例回顾:老公一句离婚,送的金基汇锦国际小区的房子也带走了
小丽与老公结婚有五年了,一直没有孩子,小丽也属于事业型的女人,非常好强。虽然现在住的东城水岸小区的房子是老公在婚前买的,房产证上只有小丽老公的名字,但是小丽老公也给小丽一个私下的协议,房子归双方共同所有,几年来房贷也是两口子一起还的。最近老公提出离婚,并告诉她房子跟她没有关系,当初协议提到的赠与她一半的房产,他已经撤销了。
属于自己的另一半房产,真的就要不回来了吗?
夫妻房产赠与只要不过户就有任意撤销权
最近,最高人民院相继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院撤销应如何处理?”问题作出答复。
最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也就是说,结合2011年实施的《婚姻司解释三》第六条,关于夫妻婚前婚内个人所有的房屋,不管是房屋的全部还是部分,只要是属于一方无偿给予另一方的,就被认定为是赠与。
只要是赠与,就不管其性质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一律适用《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没有特殊情况,在过户或者加名之前赠与方就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通俗点就是,对妇女同志来说,丈夫写给你的那张“我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我名下房产归双方所有”“我们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条子,如果不过户,那么就是“逗你玩的”,他一不高兴,想撤销就撤销了。
而且这个撤销,不需要到院去起诉,他只要随时随地口头通知你就行了!所以,为了不让赠与的房产随时面临一句话就消失的风险,律师朋友们介绍了以下三个办。
办一: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落袋为安
如果男方婚前或婚内承诺赠与房屋,让他用行动来表达。什么行动?不是写一个书面赠与协议,也不是写一个夫妻财产约定,一定要到房管局去做变更登记,将他承诺赠与的房屋登记到你的名下。
根据合同的规定,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反之,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后,赠与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办二:进行赠与公证
现实中,由于很多房产有按揭,而很多银行又规定还清按揭前不能办理变更登记。这时如果受赠方逼着赠与方提前还清按揭去过户,搞得不好就会增加夫妻矛盾,得不偿失。那么怎么办呢?
教大家第二招:做赠与公证。根据合同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办三: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据了解,部分公证处不给有按揭的房屋做赠与公证。还有部分赠与人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愿意去做赠与公证。那么怎么办呢?给大家支第三招:在夫妻财产约定书或者赠与协议里明确约定:赠与人自愿放弃行使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合同》赋予赠与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赠与人有权选择是行使还是放弃该民事权利。赠与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属于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律保护。因此,在赠与人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或者尚未过户,赠与人也不得主张撤销。